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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推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三、司法实践中业已存在的推定


  

  (一)已有的法律推定:因司法解释较为固定并有普遍约束力,故笔者将其中隐含的推定精神均归为法律推定。相关规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三)机动车证件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二)收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3、《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7、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对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即不能举证证明合法来源即推定为非法取得,并追究刑责,但也有学者认为该条不是推定。8、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对被告人拥有毒品作非法目的的推定。9、“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份子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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