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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行使求刑权的实务探讨

  

  基于以上理由,量刑建议应以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为原则,以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和概括的量刑建议为补充。因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既便于适应上述诸方面的制约,又便于法院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斟酌各种量刑情节后确定具体的刑罚,便于法院在确定刑罚时全面衡量,兼顾各方利益。


  

  根据量刑建议的上述原则,笔者认为:


  

  第一,对于建议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具有幅度的刑罚的,一般可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其中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可在犯罪行为相应的法定刑档次的幅度内确定建议的幅度,如法定刑幅度在3年以下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1年;法定刑幅度大于3年小于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2年;法定刑幅度大于5年的,建议的幅度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对检察官全面掌握了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建议适用某一绝对确定的刑罚有绝对把握的少数案件,可以提出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例如,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案件,可以提出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1)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案件,可以提出判处重刑的绝对确定的建议。如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可以提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建议;对罪大恶极、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提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对罪行极其严重,但不是非杀不可的,可以提出判处无期徒刑的建议。但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多数案件来说,提出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较难到达“有绝对把握”的程度,且易致被动,故一般可提出概括的量刑建议。(2)对虽应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明确提出缓刑的建议。


  

  第三,对建议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的,由于影响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数额、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的因素较多,庭审中某些因素发生变化的可能性也较大,因而一般可以只提出刑种,待取得经验后再具体化。


  

  第四,对数罪并罚的案件,一般可仅对被告人所涉嫌的每一个个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而不对应执行的刑罚提出量刑建议。因为如果数罪都应判处有期徒刑,检察院建议的刑期都有一个幅度,那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斟酌建议的刑罚时,就会遇到数个刑期幅度如何相加的难题,如果每个犯罪所建议的刑罚与法院裁判的刑罚都存在一定的差距,那数个差距相加的总和就较为可观,这难免会招致公众对量刑建议或量刑裁判的质疑,从而影响办案的效果。因此,对数罪并罚案件,一般可以仅对每个个罪提出量刑建议,而不对应执行的刑罚提出量刑建议。当然,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有把握,也可对应执行的刑罚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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