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借助交通警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发生的原因、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等各种专门性问题,在审查交通肇事案件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责任和民事赔偿金额的划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制作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的认定工作。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由具有交通事故认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机构印章。根据笔者有限的公诉工作经验,所办理的所有交通肇事案件中,所有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警察签名处都签有两名交通警察的签名,并加盖了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事故认定书后并没有附鉴定人资格证明,而且侦查机关从未在案卷中附有鉴定人的资格证明,也就无从审查该交通警察是否具有鉴定资格了。2、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3、审查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与驾驶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责任划分的明文规定,审查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三、涉案物品估价鉴定书的审查
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是由物价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的价格进行分析、鉴别、计算后所作的一种结论性意见,涉案物品估价鉴定作为鉴定结论的一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诉讼证据之一。在我国刑事案件中,侵财类犯罪案件所占比重较大,而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之客观要件中明确要求行为人侵犯财产的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同时,在此类案件中,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往往是“计赃量刑”,即主要按照财产价值的数额来确定刑期的长短。因此,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果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