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诉案件鉴定结论的审查
黄凯
【关键词】公诉案件;鉴定结论
【全文】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性判断,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鉴定结论不仅是发现和揭露犯罪的重要手段,而且还是认定案件事实与性质的重要依据,在故意伤害、盗窃等案件中,鉴定结论具有决定案件罪轻罪重,有罪无罪的重要作用,也是在庭审中控辩双方经常争辩的焦点。审查起诉环节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是连接侦查、审判的中间环节,在审查起诉环节加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对于保障案件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般而言,笔者认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主要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着手。
形式审查包括:(1)审查侦查机关有没有依法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案卷中是否附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签名确认的鉴定结论告知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司法实践中,如果侦查机关没有依法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即说明在程序上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鉴定结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是审查鉴定书的几个构成部分是否齐全。鉴定书一般都包括绪言、简单案情、检材、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等内容,需要审查鉴定结论在形式上是否具备这些内容。
(3)审查鉴定人数是否合格及鉴定人是否签名。根据规定,鉴定结论需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单独一个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实质审查包括:(1)鉴定主体是否合格。刑事案件的鉴定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经验和必要的检验设备,作为鉴定主体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合法,是否具有鉴定资格,这是鉴定结论能否予以采信的前提条件。
(2)审查鉴定结论的论据是否充分、推论是否合理,论据与结论之间有没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