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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

  

  4.适用程序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没有统一的审级、具体有适用程序,有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也可能是第二审程序,实施再审的人民法院,有可能是原审人民法院,也有可能是原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具体程序也各相同,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各有不同的程序,不是统一的一个程序。


  

  二、提起再审的条件


  

  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


  

  1.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与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冲突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再审程序的立法宗旨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其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发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仍有通过法律程序得到纠正的机会,从而有效地保证人民法院裁决的正确性,合法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审判工作的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出发点完全是好的,内容无疑也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一味的追求纠正错案,而牺牲法院裁决的稳定性,那么其正确性就不是绝对的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意味着司法机关无论什么时候发现生效裁决的错误都应当主动予以纠正,而当事人只要认为生效裁决存在错误就可以不断的再审。如果照这样的立法思想设置再审程序,那么纠纷的解决就会陷入循环往复,永无止境,而人民法院裁决的稳定性,权威性也必然别牺牲。同样,如果就当事人来说,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决,裁定没完没了的长期申诉,不但耗费了大量时间,财力,增加诉累,而往往由于事过境迁 ,无法再对案件事实进行复查,或者是无理纠缠而达到申诉所要得目的,不利于民事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与社会的安全团结。既然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既然是实行两审制,就应当保证法院裁决,裁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应当轻易变更或者是不予执行。允许在长期内无限制的纠错申诉,要求再审,实际是使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决,裁定处予不正定状态,使民事关系也处于不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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