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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化解相关问题探析

  

  2、纠纷调处难度较大。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问题涉及群体众多,且一般在进入诉讼前已经过村委会、村民小组等自治组织的协商,以及当地政府的指导解决。因而进入诉讼的纠纷调解协商的空间较小,且判决后出现上诉、上访的情况较多,据一项对全国2749 个村庄的调查表明,村民上访反映最集中的问题是土地问题,其中因土地征收、征用问题上访的占40%[3],从而导致法院稳控压力较大。


  

  3、潜在的隐形案件较多。基于长期以来法院及相关基层组织对此类纠纷以诉前协商、调解为主,因而目前进入诉讼的案件数量较少。但案件性质决定了潜在于基层的隐形案件数量较多,判决结果将对类型案件的处理产生直接影响。


  

  4、案件受理标准不一。虽然自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公布实施后,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已不存在争议。但解释又明确了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司法实践中原告针对征地补偿费用的诉请可能涉及到分配的多方面,故法院对此类案件一般仍以协商、调解为原则。


  

  四、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处理的对策及建议


  

  根据以上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特点及原因的简要分析,本文就如何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彻底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提出以下几方面处理对策及建议:


  

  1、户口清理前置,明确界定村民资格的认定条件。为防止潜在纠纷的产生,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应定期对其村组的人员情况进行梳理,对已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村民资格但户口仍未迁出的,及时进行清理并督促其办理相关户口变更手续。另一方面,对已进入诉讼的案件,法院在案件调处或判决时,对补偿费用受益主体的资格认定应围绕其“是否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户口,是否以承包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生活来源,以及是否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为原则,形成较为统一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对入赘女婿、离婚或丧偶的妇女、超生子女、进城务工人员、胎儿、新生儿等特殊主体的认定问题,以确保纠纷解决能够实现案结事了。


  

  2、注重普法教育,提高法律意识。随着征地数量和范围的增大,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断增加。于是,部分处于权利模糊地带的群体亦开始对征收款主张权利,这就意味着人均享有补偿费用的减少,纠纷在强烈的利益对比中产生了。故对村民、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部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士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法院可通过个案分析、讲座、座谈、培训等形式的活动,不断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在农村土地征收较为集中的地区,应特别对自治组织的操作程序、征收款的分配原则等问题进行专题指导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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