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其主要理由是:集体经济组织应区别于村民委员会的概念,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并不具有上下级的管理职能。而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而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行使权利。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管理、分配等活动具有明显的自治性,其与村民之间也是平等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在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本身就是一种民事行为,征收款分配权是一项法定的财产性民事权利,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故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就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
三、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现状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故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因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纠纷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且自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后,作为司法解释其效力层级明显高于复函形式。这也就明确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但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这里所说的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拥有的土地补偿费留存多少,分配多少的数额。因分配数额的确定事关集体经济的发展,属于村民自治权行使范畴,所以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对由其产生的纠纷,为保障权利救济的合理到位,本文认为可参照本文第二部分中的第二种意见,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权利保障,当然具体操作还需通过不断的司法实践进行探讨性适用。
对于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能够予以受理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如下特点:
1、起诉主体复杂多样。此类案件起诉的主体根据不相同情况,其类型亦复杂多样,主要集中在入赘女婿、离婚或丧偶的妇女、超生子女、大中专学生及其他在补偿费用分配中被认定为不能享受或不能平等享受村民待遇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