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理论意见
从最高院上述相关部门出具的互相冲突的答复和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且审理难度较大。而截止至2005年止,理论界对此类问题的受理看法不一,各地法院更是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案件是否受理,这就导致法律适用随意性较大。本文对这一阶段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受理问题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种意见:
1、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其主要理由是: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了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也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因而此类纠纷属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中出现的纠纷,只能有相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当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补偿费用分配问题发生争议时,应由市、县、乡(镇)政府解决。再者,法院虽作为纠纷解决部门,但并非所有案件都能诉诸法院,特别是在现阶段法院职能地位相对弱化,社会矛盾较为尖锐时,对于此类属村民自治范围,且应有政府协调、指导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2、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其主要理由是:首先,从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成程序、操作模式上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地位,而是存在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村委会等组织具有协助基层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的公务职能;而刑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的公务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亦授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职权,因而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方案可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最后,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确认分配方案是否合理、合法,以及补偿费用的重新分配和相关人员安置问题,对案件判决及执行都较为便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