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正确认识刑事法和宪法的关系,有较高的法律视野。1、刑辩律师不仅要注重刑事实体法的研究和运用,也要准确掌握和运用刑事程序法,不仅要对分则认真把握,更要对总则认真研究和理解,总则是把握具体法律条文的指导和灵魂,总则的原则和精神又来源于宪法,是将宪法的要求和规定具体化。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等。这些都是刑辩律师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基础,是行使辩护权的基础,是履行法律职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2、刑辩律师不仅要有刑事法律的视野,更要有站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角度看问题的视野。培养刑辩律师的宪法意识,他的意义在于可以使我们清楚的看到刑辩律师存在的价值,看到刑辩律师通过正确行使辩护权在法律上的最高评价,增强刑辩律师追求真理,追求法律公平公正的决心和信心;
三、建立刑辩律师准入制度的必要性:1、建立刑辩律师准入制度,是适应刑事案件特殊性的需要。众所周知,刑事案件与民商案件虽然同属于传统业务,但两者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刑事案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而且死刑案件还涉及到人的生命的存留。所以,刑事辩护的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也就显得十分迫切;2、建立刑辩律师准入制度,是建设高质量的刑事辩护律师队伍,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的需要。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也要有过得硬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同时,刑辩律师更要有敢于坚持真理、追求法律公平正义的勇气。因此,实行刑辩律师准入制度,可以有效地提升从事刑辩律师的专业化水平,促进刑辩律师队伍专业化发展,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3、建立刑辩律师准入制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刑辩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刑辩律师不仅要善于与当事人沟通,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同时还要以高质量的专业水准和负责任的工作态度,让当事人信服。刑辩律师只有正确运用实体法与程序法,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认真把握证据规则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和规范,依法提出辩护意见,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刑辩律师的尽职工作,还能获得较高的社会评价与法律评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提升律师在社会上受尊重的地位;4、建立刑辩律师准入制度,是防范刑事辩护中存在的执业风险、延长刑辩律师的执业生涯、保护和促进年青律师的成长,减少和避免刑辩律师不规范执业的需要。同时,建立刑辩律师准入制度,与我国正在建立的律师豁免制度形成了比较契合的关系。我国《律师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了律师豁免的相关内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要求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要有更高的综合素质,以保障和促进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