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派生诉讼阻却机制之反思与重塑

  

  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各国公司立法一般都在赋予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权利的同时,采取其他一些措施来防范股东权利的滥用,由于这些措施都是为了限制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故称为“派生诉讼阻却机制”。从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主要措施包括:对于起诉股东资格的限制 、败诉时原告股东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前置程序、诉讼费用担保等方面。


  

  二、我国派生诉讼阻却机制之反思


  

  (一)前置程序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派生诉讼阻却机制主要体现为《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该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司对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阻却”权。但由于法律规定不具体,导致该条款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1.书面请求的对象问题


  

  根据第152条的规定,“对他人侵犯公司合法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依照前两款的规定起诉”,那么,针对他人的诉讼,董事会和监事会究竟谁有阻却的权力?法律规定语焉不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原告分别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交书面请求,比如在“张某等诉郑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郑州市某桥梁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中, 原告分别向董事会与监事会提交了《敦促主张权利函》;第二,原告仅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请求,比如在“王彬与江源泉、北京佩尔优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中,王彬仅单独请求监事对被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其依法履行了前置程序; 第三,原告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请求,比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6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7条第2款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起诉的,应事先向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究竟向谁提起书面请求的司法实践也尚不统一。


  

  2.董监高的风险责任问题


  

  公司的治理需要具有经营管理知识的专业人士,董监高都是公司内部专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各项事务具有经营决策以及判断的能力和权力。公司法148条规定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其因违反忠实义务造成公司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无可厚非,但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形则更为复杂,因为勤勉义务通常要求董监高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尽到正常人处理本人事务同一程度的谨慎和勤勉,但公司事务本身就面临着正常的经济和商业风险,而董监高由于各种原因在事前做出的判断可能会在事后导致公司的损失,这种基于正常的商业判断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与违反一般勤勉义务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在实践中实际上是很难区分的,如果对其正常的商业判断导致的损失也要承担责任,对公司的经营是非常不利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