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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下的刑事能动司法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方法多元化。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形势下,人民法院正逐步摆脱国家暴力机器的简单定位,实现向担任社会纠纷解决中心的职能转变。平息和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成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通过能动司法,以积极的姿态主动介入社会管理,解决、化解和预防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去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为社会管理创新打牢根基。因此首先要求刑事法官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不断强化调解工作意识。不仅要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来开展调解工作,还要上升到“司法为民”的高度来认识,在办案过程中追责与化解矛盾并重,克服“厌调”情绪,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达到服判息诉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统一。其次,在调解过程中要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配合。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可以调解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也应当积极调解,最大限度地拉长调解链条和时限。再次,调解方法多样化。在法官调解时,要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对于对立情绪较小的双方当事人,可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让被告人主动赔礼道歉,化解矛盾;对于被害人情绪不稳定,双方积怨较深,矛盾激化的案件,法官可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并可拖长双方的考虑期限,使其情绪“冷”下来再行调解。对被告人要从情、理、法等多方面对其进行教育,让其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为调解做好铺垫和准备;对其被告人家属要督促其筹措资金,想方设法积极赔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调解打下坚实基础,并向他们宣传法律相关规定,打消他们不合理要求的念头,主动配合法官的调解工作。总之要让调解工作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人的心理特征,因人制宜,对症下药,帮助双方当事人寻找利益的共同点,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尽力消解一方对另一方的怨气,促使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使双方的立场逐步靠拢,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获得双赢的结局。同时要根据不同性质案件实施不同调解模式,如1、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主要适用当事人为主导,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正确引导的诉讼调解模式。2、对于有预谋地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恶性犯罪案件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主要适用人民法院主导,当事人参与的诉讼调解模式。最后,借助社会力量,适当扩大调解参与人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这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提供了更广阔的思路。当调解出现僵局很难继续推动时,如果能够邀请当事人的一些亲朋好友,或者所在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的干部,一些在当地有影响力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等参加调解,利用他们贴近群众、熟悉情况、威信较高的优势,来软化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往往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如人民陪审员是参加调解的最好人选。人民陪审员往往从事基层工作,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他们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结合法律知识,入情入理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开展调解。同时,也可以利用村、镇、街道等基层组织的力量,他们与法官相比更贴近群众、工作方式也与法院有别,可以软化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增加调解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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