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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下的刑事能动司法

  

  4、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察民情、知民意、听民声。为此,要加强司法公开,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社会管理创新的需求,及时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引导当事人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当前,司法权威不彰、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十分突出,要走出困境,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进行制度创新。“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其社会个体抵御和排除自身对安全感到恐惧的主要方法,就是依赖国家通过传统的方法建立起来的一套完整的安全防御制度。对这种制度的依赖,造成社会公众逐渐将排除不安全感和恐惧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发展成为他们日常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15]借鉴域外经验,总结国内相关实践经验,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有利于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依靠人民群众监督和支持实现司法公正。我国司法实践也表明,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就难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也难以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刑罚裁量不仅因为它涉及刑法和犯罪学是一个政治性问题,而且因为它涉及国家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机构对犯罪做出反应的方式是否合理有效和富有理性,从而成为影响公众形成对社会犯罪状况、法律秩序以及自身安全的基本情绪、感觉和态度的重要因素。因此,量刑政策的任何变化和发展都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就是让人民群众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司法,让民意有序进入司法、监督司法,体现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有效保障公民权益。相对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强烈需求,一方面,制度化的听取、吸纳、引导民意的有效渠道尚不健全,一些正确意见和建议得不到采纳。另一方面,一些非理性和无序化的舆论,对司法审判形成一定的干扰。这都损害了司法权威。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将司法吸纳民意以法律制度进行规范,让社会不同阶层的公民参与司法审判,行使一定的裁判权,可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领域,将促使公民更为理性地表达民意,破除司法的专业垄断和司法神秘。人民陪审团制度具有增强社会法治意识、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团制度使更多的公民有机会直接参与审判。陪审团成员在参加审判的过程中,必然受到司法专业人员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的影响,有助于增强社会整体的法治意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陪审团成员以普通民众的身份参与审判,把社会常识、常理、常情带入司法裁判过程,有助于增强社会对司法判决的认同,缓解司法和社会的紧张关系,从而有效提升司法权威。


  

  三、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


  

  1、刑事量刑程序的构建。自进入21世纪以来,量刑规范化改革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和《三五改革纲要》相继提出“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在我国现阶段,进行量刑程序改革,主要是转变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传统观念和做法,做到“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与程序兼顾”,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判阶段,要将量刑活动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注意调查量刑事实,允许控辩双方发表量刑意见并展开辩论,法官在判决书中说明量刑理由。充分重视控辩审三方在量刑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控辩双方以及其他与量刑结果有关的主体能够有效、充分地参与量刑活动,充分发挥其诉讼职能,进一步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性、参与性和公正性。“在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有实体控制与诉权制约两种方式,前者是指通过制定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标准,促使法官对犯罪行为和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但这容易带来量刑机械化,导致完全剥夺法官自由裁量权;后者是指通过建立专门的法庭审理程序,确保控辩双方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扩大控辩双方对司法裁判过程的有效参与,来制约司法裁判权的诉讼制度。后者无疑是我们量刑程序的改革方向。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可以实现量刑程序的公开与公正。通过控辩双方当事人积极参与、平等协商和相互抗辩,实现量刑程序的公开化、透明化;保障量刑信息的全面性与准确性。通过当事人双方庭审前的证据调查和证据开示活动,特别是辩方有机会提出公诉方较少关注的酌定量刑情节,为法庭提供充分的量刑信息;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被告方辩护权的充分行使。量刑答辩程序使控辩对抗原则不仅在定罪上,而且在量刑上能得到贯彻,提高被告方的诉讼地位和防御能力,增加量刑过程的透明性与公开性;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有助于通过体现程序正义化解矛盾;有助于保障被害人的充分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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