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社区矫正是与传统的监狱矫正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犯罪多样化,需要罪犯矫正模式多样化。传统矫正模式由于未能充分考虑罪犯的不同社会需求,随着社会发展、文明进步、人权以及人性化矫正需要提出,传统矫正模式的局限性也日益暴露出来。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等各类对象管理和改造的一条重要途径。社区矫正,是“轻轻重重”刑罚发展趋势在刑罚领域的具体体现,是顺应我国刑罚结构改革,实行人性化非监禁的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社区治理,是公民社会主体地位的体现,是顺应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建立服务型政府,加强公民民主意识的必然要求,二者的建设都是当下国情的迫切要求。社区矫正从本质属性上讲是刑罚执行工作,但从工作理念、工作主体、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法来看,社区矫正同时又是以恢复犯罪人社会功能、帮助犯罪人重新社会化的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是“国家和社会解决并预防社会成员因缺乏社会生活适应能力、社会功能失调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的一项专门事业和学科。它的性能是通过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调整社会关系,改善社会制度,推进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13]由于我国社会尚处于转型过程之中, 二元结构社会虽初见端倪, 但尚未发育成熟, 在国家政治控制减弱之后, 相应的社会自治机制没有及时跟进, 而传统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社会整合能力削弱,。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会使国家大力扶植社区的发展, 积极推进社会自治机制的完善, 从而鼓励各种民间力量参与对罪犯矫正事业。
3、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我国的司法不仅具有解决个案争端的功能,而且具有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的功能。同样,我国的这种司法功能作用的发挥,既有隐性的,也有显性的。司法审判在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的同时,通过对法律秩序的维护,发挥着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引导功能。司法功能不仅限于解决纠纷,个案裁决可以超出具体案件的范畴,对该纠纷所涉及的社会问题在解决思路和解决方式上必定会产生示范效应,从而为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提供思路和参照。通过司法审判对某种行为在法律上做出肯定或否定性评价,有助于强化社会的法制观念和规则意识,引导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认同,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人民法院还通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案例指导等形式,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拟制、法律推理等法律技术,丰富法律规范、确立行为规则、加强社会管理。因此,探索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把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建立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审判机构之间和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和认识的协调机制”之一,以“统一司法尺度,准确适用法律”。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助于强化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有助于弥补司法解释之不足。司法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成文法的缺陷,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指引。但是,司法解释也仍然是一种抽象性解释,不能摆脱作为一般规则必然具有的原则性和局限性,还存在一个需要统一理解和执行的问题;还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先例的指导作用在人类的认识活动中是自然存在的,遇见难题,人们习惯于去寻找此前的处理办法。遇见利益分配,习惯于与其他类似情况的处理作横向比较。“寻求先例的冲动存在于任何官员的行为之中,不考虑他是否需要,也不顾及先例是否存在。”[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