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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下的刑事能动司法

社会管理创新下的刑事能动司法


姚斌


【摘要】社会管理创新本质是要求发现新的事物、新的理念、新的规范、新的体制、新的方法,进而做出新的实践。能动司法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能动司法不仅不是对法治精神的偏离,而恰恰是对现代法治发展趋势的积极顺应,更是对司法运行规律的一种尊重。司法保持能动性,以对社会的高度关切,运用各种可能的司法手段,回应或影响社会发展变化,起到正面的规制、引导、教育等功能,这是“创新”的必然要求。因此,要在刑事审判制度、程序改革中注入能动司法的理念。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必须在司法能动理念下构建多元化解纠纷的机制,切实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人民陪审团制度,刑事量刑程序的构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方法应多元化以及司法管理创新。
【关键词】刑事能动司法
【全文】
  

  法治国家要求国家利用司法手段规制社会生活。因此,司法是法治环境下通过法律实现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最重要最有效手段之一。“在现代社会,司法无疑具有政治属性、法律属性、社会属性等多样属性,但是,从根本上说,司法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活动,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活动”。[1]社会管理创新作为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的有效方式,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面对社会转型时期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如果被动地对社会转型期不断增多的矛盾袖手旁观,或坐等案件纠纷上门,就难以满足各界对法院的需求和期待。如何在刑事审判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值得每一名刑事法官研究和思考的问题。笔者以为,社会管理创新本质是要求发现新的事物、新的理念、新的规范、新的体制、新的方法,进而做出新的实践。能动司法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因此,要在刑事审判制度、程序改革中更新观念,创新、完善诉讼制度、程序。


  

  一、刑事审判理念更新


  

  传统观点认为,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具有被动性,并不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司法权自启动开始的整个运动过程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包括申请行为和申请内容进行裁判,而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请内容。”[2]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即是其体现。进入21世纪,随着公民社会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自治功能得到强化,社会管理的主体也日益多元。司法功能也从基本功能-----解决争端、化解纠纷发生变化,逐渐扩展到了权力制约、人权保障、政策干预等方面。能动司法提出后,社会各方面对此认识并不一致,有些甚至把能动司法的提出视为我国法治的一种“倒退”。在一些人的理解中,唯有与社会(尤其是与政治)高度隔绝的“司法独立”、机械地墨守法条的“法条主义”才是法治的应有含义和正当形态,。然而,笔者认为,但凡遇到“创新”二字,便容易衍生出诸多观念的突破、形式的变革。司法保持能动性,以对社会的高度关切,运用各种可能的司法手段,回应或影响社会发展变化,起到正面的规制、引导、教育等功能,这是“创新”的必然要求。能动司法不仅不是对法治精神的偏离,而恰恰是对现代法治发展趋势的积极顺应,更是对司法运行规律的一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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