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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调解结案既不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又实现了当事人真正利益的保护。由于调解结案只限于本案,对其他案件并无约束力,通过调解结案跨越几个诉讼阶段,在正常的判决中,根本不可能做到,因为法官有义务遵守法律作出判决,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诉讼的阶段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法官并没有权利超越诉讼阶段径行作出本应下一诉讼阶段作出的判决,即使这些诉讼阶段对于当事人追求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不利,例如关于股东就清算不能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需经过三个诉讼阶段,法官不可能在确认债权的判决中直接要求被告公司股东承担清算不能的赔偿责任。而调解是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意愿的确认,只要当事人的意愿不是非法,其合意并不受诉讼阶段和其在本诉讼中所提诉讼请求的约束。通过调解结案,法官既实质性的解决了当事人的矛盾,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尊重了法律的稳定性。


  

  2.释明权既有助于公司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也有助于公司案件当事人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的后果,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不释明直接判决导致的公司矛盾难以解决。


  

  (1)释明权的行使有助于当事人达成调解。在诉讼过程,很多当事人往往对自己案件的法律性质有着错误的判断。例如案例1中的原告认为自己可以直接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如果其代理人由于自己的利益或者水平所限不能认识到原告权利的限制,原告势必在调解过程中漫天要价,即使经法官劝说被告愿意作出适当让步,原告也不满足,导致调解难以达成。法官适时、适当的释明,向原告解释本次诉讼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后续诉讼的不确定性,应当有助于原告调整自己的调解期望。而针对被告适当的关于未来诉讼前景及时间成本的释明,也有助于被告对调解的配合。


  

  (2)释明权的行使有助于当事人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理性的选择行使自己的权利。例如在案例2中,丙方提出的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即使成功,距离其成功取回其投入的资产及增益还为时尚远,由于其解散公司是通过诉讼进行的,其他股东很难配合其对公司进行清算,其要实现清算分配,需重启司法程序,其它股东在此期间如果转移公司财产,丙方又会面临一系列诉讼,同时,就职于公司的职工是否会采取非法律的手段阻止公司的解散还未可知。人民法院向其释明上述内容,有助于其判断其是否选择其他解决方案;同样的人民法院如果向其他股东和公司来管理层释明说可能的不断陷入法律诉讼,将可能导致其生产经营的不正常,也会促使其理性的选择其他解决方案。即使案件到了必须作出判决的程序,当事人各方也已对判决可能的后果有了预见,有助于其接受判决的程度,避免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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