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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社会管理模式创新

司法实践中的社会管理模式创新



——以公司案件为视角

党晓娟


【摘要】本文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两起审判案例为切入点,论述了公司案件具有复杂化特征,涉及利益主体多元化;诉讼中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而且还影响与公司相关联的案外人的利益。作者认为,要妥善处理公司案件必须创新审判方式,在能动司法、司法民主等理念的指导下,综合运用调解结案方式、行使释明权、出具司法建议等形式,维护公司案件审理中相关主体利益,保障社会稳定,进而推进社会管理形式的创新,提升司法权威,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关键词】公司案件;社会管理创新;能动司法
【全文】
  

  社会管理创新无疑是近一年中司法领域中的大事,上至国家领导,下至普通司法工作者,纷纷热议在司法领域中如何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但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司法模式如何创立,目前尚未有普遍认可的定论。笔者限于经验及学识的缺陷,将本文的主旨限于公司案件中。公司案件在本文中是指以《公司法》或者其它法律法规为依据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因彼此之间或者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争议引发的案件,一般来说包括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权继承纠纷、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纠纷、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等。而社会管理在本文中指的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事业和社会观念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1]


  

  一、司法实践中社会管理创新的紧迫性


  

  众所周知,公司案件相对其它案件所涉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处理不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下面笔者将结合两个案例来展现公司案件中的复杂利益关系。


  

  1.某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诉企业给付土地拆迁款案。某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拆迁后获得一笔土地补偿款,其对在岗职工股东与已退休职工股东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标准为4:1。为此,数十名已退休职工股东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某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享有与在岗职工同等的分配权利。由于该分配方案由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依照法律,对股东会决议瑕疵问题,已退休职工股东可启动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但人民法院却无权代替股东会做出如何具体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决定。因而,该案若严格依法裁判,已退休职工股东直接提起诉讼主张土地分配款则应予驳回。即使经法官正当行使释明权,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股东会议决议或确认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然而胜诉判决看似退休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但此后极有可能面临要么被告不召开股东会重新表决,要么被告召开股东大会再次通过原方案,原告的真正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尴尬局面。由于原告人数众多,如果不能取得法院支持,势必会走上信访之路,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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