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相邻纠纷具有双向性。所谓的双向型相邻纠纷就是指相邻关系人之间互相以对方为诉讼对象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天你告我拆除防盗门,明天我告你拆除雨阳蓬、防盗窗。这种诉讼的发生一般是由于相邻纠纷当事人的矛盾比较深,他们进行诉讼的目一般是出于报复泄愤,或者是给对方施加压力,达到维持现状或者“要拆大家都拆”的目的。你让我做被告,我也让你不好过。另外在双向型相邻纠纷的场合,当事人的涉讼目的还有的是满足自尊的需要,即所谓的面子型诉讼,这类诉讼的产生和当事人之间的情感沟通障碍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样的纠纷如果不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会越积越深。
(六)相邻纠纷判决执行难。法律规定对于侵犯他人相邻权的行为,法院可以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中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居多。在执行中通常会涉及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修复、拆除、清理等。法院在执行相邻权纠纷的判决时主要会遇到以下一些问题:(1)相邻关系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不会主动配合,而且还可能设置重重障碍。比如有的被执行人经多次传唤不到庭,上门送传票家中有无人,有意回避执行人员;有的被执行人在法院谈话时,表示在一段时间内履行,但逾期后又不履行;有的被执行人则履行了部分的义务,其余的则不履行等等。(2)由于判决后,使当事人的矛盾严重对立,加大了法院执行的难度,甚至会出现重复执行的问题。如有的被执行人将东西拆掉后,会重新的恢复安装,重新的堆放,申请人只能三番两次的要求继续执行,难以终结案件。(3)由于部分案件本身的判决过于机械化,也使判决的执行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比如说有的判决认为只要构成妨碍或者侵权,就机械判决拆除或停止侵害,而未考虑到判决后有无执行的可能性;有的判决未能周全考虑住宅设计建设现状同当事人基本生活需要间的矛盾;有的判决过于模糊,往往仅有“恢复原状”一个定语。具体的恢复标准在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都未涉及,导致执行标准不明[4]。
二、引入纠纷替代解决机制之可行性剖析
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司法ADR是在ADR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指以法院为主持机构或者受法院指导,但与诉讼程序截然不同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在美国,司法ADR主要以法院内附设仲裁、法院内附设调解、早期中立评价、简易陪审团审理等方式出现。而在日本主要表现为民事和家事的调停。日本的部落文化和它高度发展的社会相融合后设立了自己的调解制度。具体来说,日本的调解制度是附设于法院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它与诉讼程序完全分离。日本有《调停法》,设立调停委员会,主任由法官担任,但主持调解的法官不能是诉讼的主审法官,与诉讼程序相脱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