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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矛盾化解创新研究

  

  (二)相邻纠纷诉讼标的额小,但处理难度大,且易引发“后遗症”。相邻纠纷涉及的金额并不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大多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为主,而直接要求赔偿损失的并不多。但是由于相邻权纠纷涉及的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他们生活在一个地方.具有地缘上的联系,抬头不见低头见.因此对于相邻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难度。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邻里纠纷的处理难度是不亚于“家务事”的。如果相邻纠纷处理得不好.会产生很多的后遗症,这也是在“熟人社会”中会经常产生的问题。这些后遗症包括诉讼双方感情上的联系不复存在,邻里间的关系日益恶化、矛盾进一步升级.更可怕的甚至会引发故意伤害案件,使原先的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三)相邻纠纷适用法律难。对于相邻纠纷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7—103条。对于相邻权的规定比较的笼统和抽象,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对于受侵害的当事人的救济问题,对于一些不可量化的相邻权损害如采光权、通风权纠纷,在侵权程度、赔偿标准、赔偿依据方面没有具体的参照标准,难以把握。根据2001年1月1日试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相邻纠纷案件的类型主要有四类:(1)相邻用水、排水关系;(2)相邻采光、通风关系;(3)相邻土地使用关系;(4)相邻损害防免关系。根据上述的规定,第四种类型实际上是一个大口袋.可以包括其他类型的相邻关系.但是对于一些新兴的、新类型的相邻权纠纷,法律还是缺乏相应的规定,这使法官在对相邻关系的判决上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每个法官对法律原


  

  则、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的理解和判断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同样的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审理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判决。


  

  (四)相邻纠纷鉴定难。法院在审理相邻纠纷的案件中。在证据原则上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就要进行举证。对于有些相邻权纠纷损害事实一目了然,过错责任很容易确定,但也存在一定比例的相邻权纠纷,其损害事实可能要委托相关的部门进行鉴定后才能确定。曾经发生过一起因底楼住户挖地开店,而造成上面的住户房屋开裂的案件。楼上的用户集体状告底楼用户,但要证明损害的程度就必须要经过专业机构鉴定评估才能证明,而申请进行此类鉴定评估的费用至少需要几千元,而且鉴定时间比较长,一般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当楼上的用户好不容易凑齐了3000元鉴定费,请有关部门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也证明了房屋的损害程度.但这份鉴定结论还不能直接证明底楼用户的挖地开店和楼上用户房屋的开裂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给相邻纠纷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很大的不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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