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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矛盾化解创新研究

相邻权纠纷矛盾化解创新研究



——适用ADR为前置程序

季立耘


【摘要】法院附设ADR区别于传统的法院审判程序,在解决纠纷的方式上属于通过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其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优势以及相邻权纠纷的特点.决定了在处理相邻权纠纷中引入这一机制具有可行性。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对相邻权纠纷实行强制性的ADR,将ADR程序作为法院审理相邻权纠纷的前置程序。同时,对于法院附设ADR应从制度上予以规范,从而将其制度化。
【关键词】相邻权纠纷
【全文】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毗邻不动产权利人因相邻关系涉讼的民事案件的数量有了明显的增加。与此同时,法院受理的相邻关系案件涉及的领域也不断扩展:从地上到地下、从水中到空中、从有形到无形、从有声到无声、从有味到无味、从植物到动物等等.不一而足,可谓无所不包。本文通过介绍 (ADR)在解决纠纷中的优势以及相邻权纠纷的特点,提出了在法院受理相邻权纠纷时应首先适用ADR作为纠纷的解决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对于完善法院ADR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的意见。


  

  一、纷繁复杂具有多面性的相邻权纠纷


  

  在讨论法院ADR制度是如何解决相邻权纠纷之前,有必要先对相邻权纠纷的特点有一个认识。对于相邻权纠纷的特点,有不少学者已对此有一定的论述,笔者认为相邻权纠纷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1]:


  

  (一)相邻纠纷的多发性和多样性。相邻关系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在民事纠纷中属于多发性的案件,而且每年都在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人们对于自身的权利,甚至是一些很小的权利都开始关注,并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同时相邻纠纷的内容多样。不仅包括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的相邻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宅基地的使用、相邻用水、排水、修建施工、防险、通风、采光等纠纷,还有相邻共用空间、空气污染、排污等涉及隐私、环保等方面的纠纷类型。甚至出现了因隐私权维护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如当事人双方房屋前后相邻,由于原告在其屋后开窗正对被告的大门,被告认为家中隐私被一览无余,便在原告窗后建起砖墙以保护隐私.但却因此侵害了原告的采光权而导致诉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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