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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于志刚


【摘要】应当从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二元角度分析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的法律因果关系是法律的拟制,纯正不作为的作为义务被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其事实因果关系不再考虑;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不是事实因果关系之因,行为人的不作为与事实因果关系是利用或者不中断的关系。不纯正不作为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法律满足国民感情的权宜之举,因此应当严格限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
【关键词】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罪刑法定
【全文】
  

  通说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1}不作为犯也就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不作为犯又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一般认为,刑法分则性条文规定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因而构成的犯罪是纯正不作为犯。刑法分则性条文规定以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客观上造成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法定的具体危险的出现,与作为犯罪之犯罪构成相当,因而构成犯罪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2}围绕不作为的行为性、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以及不作为的因果关系,刑法学说史上曾经进行过旷日持久的争论,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得到完满的答案。不作为犯,特别是不真正不作为犯,向有刑法的“未解之题”或“最难且未令人满意地解决的难题”之称。{3}本文尝试对不作为犯,尤其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问题作一探讨。


  

  一、因果关系概说——研究对象的重新审视


  

  罪责自负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即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在进行刑事归责时先要查明某人的行为产生了怎样的后果,以及某一危害后果是否可以归因于行为人的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这种联系,就是刑法因果关系,有人也称为犯罪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要素和必要条件,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让行为人对特定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而存在于刑法学中的。正因为如此,有学者才提出“为刑事责任寻找客观基础是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最终目的”,{4}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一直受到学界关注。但是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或者是刑法因果关系的起点与终点是什么,并没有获得一致的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1)刑法学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2)刑法学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3)刑法学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4)刑法学因果关系是指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5}(5)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对象是客观上违反刑法规定的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社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6}(6)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是指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与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实行行为两者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7}(7)刑法因果关系从认定的角度考察是研究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从结局上考察是研究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8}


  

  基于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要求,一个人只能对自己行为引起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犯罪行为发生以后,如果要使行为人对该后果负责,就必须确认他所实施的行为同这一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上述各种表述都注意到了因果关系研究的目的性。事实上,刑事归责既是司法裁判的结果,同时又是司法裁判的过程本身。定罪是司法机关运用刑罚规范衡量、框定个别行为的实践活动,需要经历规范与事实之间多次的思维往返。查明刑法因果关系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首先要查明某一行为是否是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本案发生了什么样的危害后果、该后果是否是对定罪量刑有意义,最后再确定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可见,从一般司法活动的规律出发,司法机关最先认识的是行为人的最广义的、一般的行为,这个最一般的行为是司法机关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始基点,随着案件进程的逐步展开和司法活动的逐层深入,行为人的行为也被逐步限缩,最后停留在构成要件行为或犯罪行为上,因此犯罪行为是司法机关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归宿,最终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要归结到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联系上。当然,在某一场合中未必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这并不表明因果关系不会在另一场合存在。有学者根据司法认定过程区分了一般因果关系与犯罪因果关系,{8}173笔者对此观点基本赞同,行为人的一切有刑法意义的行为都可能是刑法因果关系之因,笔者称之为“原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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