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修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刑诉法修改应当进一步立足国情,合理解决人民法院的现实困难。


  

  立法一方面需要有先进理念的引导,另一方面也需要立足现实,正视国情,解决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现在人民法院确实面临着一些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科学健康发展、影响司法权威的问题,这些问题单靠人民法院从操作层面上处理有相当的难度,需要立法从制度设计上加以解决。比如说,因证据不足或瑕疵导致的“定放两难”或“留有余地”的问题,超期羁押的问题,附带民事诉讼“空判”的问题,终审不终的问题,等等。希望在刑诉法修改过程中,能够重视并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为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创造良好条件。


  

  下面就人民法院在刑诉法修改中迫切希望解决的具体问题,阐述几点意见。


  

  一是建议设定科学合理的审限制度。


  

  《草案》对审理期限给予了一定延长,非常必要,但从刑事审判实践看,《草案》规定的审限仍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进一步延长。目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刑事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增加;审限过短,导致实际不能有效执行,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案件实际需要的审理时间平均为160天,在内蒙古,光送达文书就要一个星期左右。实践中,多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都要以不同方式延长审限来完成审判工作,现行审限制度一定程度上成了“摆设”,有损法律权威。此外,《草案》对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了重要完善,并新增了庭前会议制度,明显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工作量,审限理应作相应延长,以确保相关制度的有效落实。


  

  《草案》对一、二审案件规定的审限基本上是相同的。我们认为,针对法院审级、案件类型等不同情况应设定不同的审限,这既是解决司法实际难题的需要,也是审判工作规律的必然要求。从审级上看,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案情往往重大、疑难、复杂,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更重,一般讲审理难度更大,所需的审理时间也更长。因此,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审限应长于基层人民法院。从案件类型上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既要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又要解决对被害方的物质赔偿,等于将两件案件合在一起审理,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也需要积极开展调解,必然花费更长的时间;对死刑案件来说,证据审查的要求更为严格,政策把握需要更加慎重,审判管理环节更多,均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因此,对这些重大、疑难、复杂、审理环节繁多案件的案件,审限应长于普通刑事案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