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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要处理好制约和监督的关系。制约和监督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对权力行使的约束和控制,都能防止和纠正权力的不作为、错位和滥用。但是,制约主要是事中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的,在刑事诉讼中不仅需要监督,更需要制约。现行刑诉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事中制约的效果要优于事后监督,更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制约越充分、越有力,监督也就越有效。《草案》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这就是强化相互制约原则的一个体现,有利于侦查取证工作质量的提升。要准确把握制约和监督的关系,科学设置诉讼监督制度,稳步推进有序的诉讼监督。


  

  ——要处理好“繁”与“简”的关系。不同的案件,其复杂、疑难程度有很大的差别,而且诉讼资源是有限的,为了有效利用诉讼资源,就有必要实行“繁简分流”。现行刑诉法对此已经有所规定,但随着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审判工作压力不断加大,标准越来越高,老百姓对质量、效率和效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大“繁简分流”的力度,该简化的要进一步简到位,尽可能扩大简易程序的范围。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要规定更完备的程序和相对较长的审理时间,使诉讼各方紧张的资源、时间和精力重点投入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上,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


  

  刑诉法修改应当进一步具体明确,增强可操作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得到严格的实施,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法官操作起来难度就比较大。法律规定得越明确、越细致,可操作性就越强,就越容易得到准确严格的施行。比如,《草案》将量刑问题纳入了法庭辩论程序,使庭审程序设计得更为精细,有利于准确、公正量刑。又比如说证据问题。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也是法官面临的首要任务。现行刑诉法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刑事诉讼立法的必然趋势和当务之急。《草案》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应当录音录像,这就是对取证程序的一个细化规定,对确保取证合法规范、防止刑讯逼供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去年“两院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规定了较为详尽的标准和要求,实践性、操作性比较强,大大促进了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能力的提高。希望这次刑诉法修改,能够对这两个“证据规定”加以借鉴、吸收,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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