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蕴育和保持了其固有的政治法律文化传统。无论是国家权力实行一元化的统一权力结构,还是设置诸如御史制度负责监察律令的遵行,以及国家权力的分工协作等,作为一种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始终对现实的政治法律制度,包括刑事诉讼制度发挥着重要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离不开作为实然性基础的本土资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要依其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化基础进行科学建构,任何脱离、忽视本土资源,以理论学说上的“应然”设计取代历史实践的“实然”考量的倾向,都将导致理论构建成为空谈、制度设计成为摆设。当然,继承本土资源,是辩证的继承,是开放性的继承,是在不断吸收外来优秀文化,总结和推动本国文化进步的基础上的继承。这正是我国司法制度保持其旺盛生命力的原因和基础。司法制度作为人类的文明成果之一,既有不同国家独有的特点,又有其普遍共通性。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要注重巩固和发展本国的经验和制度,同时也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各国各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实事求是,从国情出发,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积极吸收借鉴海外刑事诉讼制度,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根本理念,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思路之一。我们看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很多内容上反映了对这一理念的确认和坚持。如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为加强犯罪控制的力度,吸收借鉴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有关国家立法,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等措施的权力,同时对采取这些措施的范围、程序、执行进行了严格限制;为严厉打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措施,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决议的要求相衔接,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等等。这些都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在理念上既立足于构建凸显本土考量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又充分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还面临很多挑战,如何从理论上证成相关诉讼制度的正当性,在具体设计上寻求现实推进路径,切实为新制度的有效施行打牢思想和实践基础,积极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诉讼制度实现更大的发展,是需要我们进一步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