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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应当关注的几个问题

  

  三是完善维护群众权益保障机制。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维护群众权益,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按照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要求,在刑事诉讼各相关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刑事诉讼程序,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对诉讼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权。这既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文明、人权保障水平,进一步彰显司法民主、人文关怀,体现和谐司法的要求。


  

  三、关于完善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问题


  

  现代社会的法制建构,在根本上受到特定社会的文化、传统、民众法律意识等因素影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试图在法律之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地理、气候、人种、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诸多方面去探究法律的“精神”,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制、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规律。[4]我们说,一国所拥有的“法的精神”,必然受到其自身具有的各种条件的影响和约束,其所可能实现的、能够成为其可行的目标的法治图景必然是建立在其“本土资源”之上的。正如有学者所言,本土资源不仅仅是一种影响和约束,同时也是一种创造性的东西,是一种资源;是人们接受和认可法律制度的有效基础。借助本土资源,可以使法律制度在变迁的同时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可、进而能有效运作的一条便利的途径,是获得人们下意识的认同的一条有效途径。[5]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程证明了这一点。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必须有利于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有利于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发展完善的过程之中,经济发展整体上还不平衡,人均GDP还比较低,各种社会矛盾凸现,犯罪高发的态势在一定时期内还会存在。在此前提下,修改刑事诉讼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必须正视这些问题,既要考量其对诉讼制度发展的客观制约,也要着眼于有效改善和解决相关问题,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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