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着力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创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程序制度。宽严相济是指导当前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政策,从刑事诉讼制度层面看,首先要通过科学的程序设计,保障刑法的相关规定得到正确实施。例如,为了落实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鼓励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讯问程序中就需要相应地增加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与刑法规定增加对未成年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相衔接,在程序制度上就要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同时,刑事诉讼法能够、也需要以自身具有独特价值的制度配置在程序运作中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导向和要求。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这方面已有一些相应的制度设计,例如,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在相关的程序设计上就与普通刑事犯罪有所区别;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或除渎职罪以外的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对此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出从宽处理。科学设定这些制度,对于刑事司法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将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二是对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人群设置具有针对性的专门程序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特殊群体,根据其身心特点,为了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需要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确立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也是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此外,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和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都是在刑事司法中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管理而作出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创新,都将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