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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应当关注的几个问题

  

  当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总量仍在高位运行,犯罪分子采取极端暴力行为滥杀无辜、报复社会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黑恶势力犯罪活动仍然比较活跃,侵财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持续增多,反腐败任务仍然艰巨。当下的犯罪形势对我们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实现犯罪控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完善了强制措施体系,发展了证据制度,尽管有些规定本身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我们认为这一立法趋势符合现实需要,应当进一步坚持和发展。与此同时,草案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关于侦查讯问程序、羁押制度等内容的修改意见也充分反映了进一步提升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水平,加强诉讼制度的法治化和民主化水平的客观需要。我们应当通过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最大限度的推进诉讼制度的平衡发展,努力使惩罚与保障两者之间达到一个新的、更高层次的平衡状态。


  

  二、关于充分发挥刑事诉讼制度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问题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刑事司法的功能是发现、证实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它既是制裁侵犯和危害社会行为的活动,也是保护法律确认的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重要手段,因而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最大程度优化刑事诉讼程序制度设计,充分体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发挥其在社会管理方面的功能与作用是需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和论证的一个重要问题。


  

  现代刑事司法已经远远超越了简单地为了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而实施的报复性司法。在域外已有多年历史的恢复性司法,其关注点不在报复和惩罚,而是着眼于治疗创伤和恢复破裂的社会关系,是在寻求抚慰、宽容与和解中伸张正义的。[3]在有效地控制、打击犯罪的同时,我们还应当更多地考虑如何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如何更好地修复关系、化解矛盾、恢复平衡,如何通过教育矫治促使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如何关注被害人的诉求并帮助其摆脱犯罪侵害的困境,弥补伤痕,以减少冲突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这既是刑事司法的更高境界,也是为大局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此,既需要解放思想,创新理念,在理论上深入研究,也需要与时俱进,总结生动、丰富的司法实践中探索积累的经验,在立法上进行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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