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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应当关注的几个问题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应当关注的几个问题


孙谦;童建明


【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
【全文】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已于2011年8月30日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标志着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已经有了实质性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从有利于更好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方向、更符合司法规律、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出发,就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相关问题,谈一下我们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实现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与理性协调问题


  

  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1]在法哲学层面和司法活动中,二者既对立又统一。一方面,要实现犯罪控制首先要确保查明案件真相,这一过程应当受到严格的规制,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不能“不择手段”。另一方面,加强人权保障需要考量现实基础和诉讼情况,不可能脱离犯罪控制而绝对化、简单化。刑事领域的人权保障水平是与国家犯罪控制的能力相适应的,犯罪控制的能力决定了提高人权保障水平的空间,人权保障的水平也间接反映了犯罪控制的能力。二者的动态平衡和理性协调是刑事诉讼的长远课题。


  

  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平衡,是动态渐进发展的。“这种平衡并不是绝对的均衡或等量,也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历史的和相互作用的。” [2]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法治的进步,司法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平衡标准会随之不断提升。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从1979年颁布到1997年的首次修正,再到现在的修正案草案,反映出国家对犯罪控制的程序规制越来越理性,对人权保障越来越重视,我们所面临的挑战和任务,是如何更进一步的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和理性协调。


  

  我们认为,现阶段推动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发展,一方面要注重两者的协同推进,既要提高犯罪控制的能力,也要提高人权保障的水平。在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过程中,既不能像过去那样以打击犯罪为重,专政色彩强烈,也不宜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出现放纵犯罪和惩治不力的局面。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司法权的科学规制。既要严格规制公权力行使,也要赋予专门机关犯罪控制的必要手段。为适应同各种犯罪特别是新型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赋予有关专门机关相应的侦查手段,完善相应的诉讼程序,符合我国的司法实际需要,也必将更有助于提升人权保障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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