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法律的修善既要符合我国本土的司法实践,也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符合本土司法实践不是固步自封,前瞻也不能脱离实际太远。既要有效惩罚犯罪,也要注重保障人权,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诉讼价值的平衡。一如沉默权入法问题,尽管从理论上讲,有利于提高我国人权保障的程度和执法水平,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目的,而沉默权的确立,却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我国目前的司法实际,其消极的负效应会超过其积极的正效应。其实,是否确立沉默权制度实际是在刑事司法中,当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发生冲突时的一种价值选择。但是,无论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不应以牺牲整体社会利益为代价,沉默权入法应当缓行。
【作者简介】
张秋波,单位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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