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沉默权在一定程度上会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毋庸置疑,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两项基本价值追求,但也正因如此,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对象往往仅被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这显然有失偏颇。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对象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也包括被害人,而且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项活动自然应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纳入自己保障的范围,只是这种保护是通过诉讼活动的设立和运行自然实现的,不是诉讼活动直接作用于被害人的结果而已。因此,法律在确立各项制度时必须兼顾人权保障的全部内容。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面对刑事强迫讯问享有沉默不语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在讯问前应当得到司法机关的明确告知,否则其供述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8]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就等于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对抗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权利,势必会助长犯罪嫌疑人同侦查人员进行较量的心理,也会成为真正犯罪者逃避法律的“保护伞”,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而且宪法还将其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来体现立法追求的目的。所以,在权利保障方面,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应处于同等地位,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处于被法律追究的地位,其面对拥有强权的侦查机关属于弱权群体,就夸大对其权利保护的关注,而忽略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否则,不仅会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亲友对法律的不满,也会引起社会公众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同时,上访和信访案件将会大量增多,尤其在当前社会基本矛盾凸显时期,会进一步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沉默权在一定程度上会恶化社会治安形势
现阶段,如果沉默权入法会在一定程度上恶化社会治安形势,并非危言耸听。目前,我国犯罪形势不容乐观。改革开放以来,大量诱发、滋生犯罪的社会消极因素的存在导致我国的犯罪率始终居高不下,并呈增长趋势。单就犯罪数量而言,20世纪90年代较之80年代犯罪率成倍增长,80年代发案最多的一年(1981年)为89万件,到了1991年增加到236万件;在提高立案标准之后,1992年立案158万件,1993年161万件,1998年达到198万件,还有323万件治安案件,这些90年代的数据还不包括检察机关立案的数量。[9]进入21世纪,犯罪数量虽然不像前期大幅度的增幅,却始终在高位运行。从公安机关的统计数据看,2001年至2007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总数分别为:445万余起,433万余起,439万余起,471万余起,464万余起,465万余起,474.6万起;[10]另据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2003年至2006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数分别为:735535件,644248件,683997,701379件;判处被告人数分别为:933967人,767951人,844717人,889042人。[11]。而且在今后一个时期,各种刺激犯罪的因素仍然存在,比如“三农问题”、贫富差距拉大问题、民族矛盾问题,等等。而与我国高犯罪率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刑事司法资源的匮乏,诸如办案经费不足、办案装备落后、交通工具短缺、侦查技术落后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必然会给公安、司法人员侦破案件带来巨大阻碍。尤其对于一些没有传统意义的犯罪现场,没有传统意义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就缺少了两条重要的获取犯罪证据的途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显得更为重要。如果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就有可能使案件成为悬案,进而为社会治安留下隐患。所以,尽管根据沉默权的原有之义,沉默权是国家赋予公民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部分,体现了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观自治。但是,如果强调以人的自由、自愿来对抗维护社会稳定的强制力量,在司法实践中对国家安全、秩序必然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加剧人的自由与国家安全的冲突,导致社会治安的恶化[12]。为此,沉默权应否入法的问题,必须客观、全面评估我国当前的犯罪形势,避免立法改革的超前,影响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