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设立信访办,使其成为法院独立的机构。其职责是: (1)处理答复来访信件;(2)处理答复接待涉诉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3)审查、转达当事人的非诉信件;(4)接待来访群众法律咨询;(5)负责处理院领导及上级法院交办的工作;(6)负责司法救助工作。
目前,作为法院信访办事机构的立案庭,负责法院对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排期、送达和审判流程管理;对不服本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处理;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和本院的信访工作。面对众多工作和日益增长的信访案件,在立案庭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其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不足,甚至造成对信访案件的相互推诿、敷衍和拖延等现象,导致信访协调解决功能的发挥。信访群众对法院的答复不满意,又会向上一级法院、政府部门及媒体等单位不断上访、缠诉。因此,设立法院独立的信访机构,能增强信访工作职能的发挥,提高其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当前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
2、明确各级法院信访职能的权限,对上访人实行限制信访。对各级法院信访办工作人员设立依法享有法定的调查权,责令被信访的基层院、庭作出书面报告的权力,以及公开调查报告的权力。实行信访机构直管,严格划分各级法院信访办责任权限,使上下级法院信访办各司其职,最大限度发挥解决问题的能力。把信访办的主要目标放在解决问题,救济权利,提高效率,找出违法和失当行为上。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法院“大信访”格局。同时对上访人实行限制信访。如,对已经生效的一审案件,当事人信访的,可以由原审法院受理信访,对确实有问题的,信访办可以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是否提起再审;对没有问题的信访案件,尽量用法理来释明问题,解决问题。当事人对原审法院信访办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信访办申请。对二审生效案件的上访,可以由二审法院信访办受理。当事人不能越级上访,越级上访的,法院不予受理,其他政府部门也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限制上访不仅能减少信访案件,而且可以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同时维护了司法机关裁决的既判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设立专门的信访司法救济制度。2005年,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解决了社会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有些法院还设立了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这些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心愿,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在国外,对信访的救济也已经有先例,如总统基金、总理基金,这是国外解决信访问题、减轻信访压力的一个很重要的物质基础和途径。我国设立专门的信访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将信访矛盾交由整个社会群策群力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