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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型受贿研究

  

  为此,我们认为,交易型贿赂中的交易,是指具有影响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总量可能性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财产和(或)利益上的互换。由此可见,《意见》关于“交易”的规定尚不足涵盖交易型受贿中交易的所有情形。


  

  (二)贿赂目的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制约性


  

  交易型受贿尽管具有形式上交易的类似性,但由于交易型贿赂中的交易具有对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总量产生积极影响的特点,因而有别于民事法律中真实的交易。但二者的本质区别并不在于交易对价的不对等,而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否受到制约。因为,民事法律中的交易,也存在交易对价不对等的问题。[15]


  

  民事法律中交易的意思自治,“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和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决定和管理自己的事物,安排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主体的平等性和处理财产、在一定范围内设定身份的自主性就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能够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独立自主地支配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16]在合同中,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合同行为要遵从当事人的意思,其基本要求是:合同缔结自治、合同内容自治、相对人选择自治、合同方式自治、合同履行及违约补救自治等。[17]与民事法律中的交易不同,交易型受贿中的交易本非出于当事人双方真正的意思自治,而是受到贿赂目的制约的(这里的贿赂目的,就是指前文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总量产生积极影响。)。换言之,交易型受贿中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在是否发生交易、与谁发生交易、交易条件如何等等方面,并不是出于“独立自主地支配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目的进行选择的结果,而是为了实现贿赂目的或者为了刻意实现贿赂目的而做出的决定。因而,交易型贿赂中的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了制约。


  

  交易型受贿,根据“交易”受到贿赂目的制约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纯正的交易型受贿和随附的交易型受贿。纯正的交易型受贿,完全是为了实现贿赂目而进行交易的。交易完全由当事人刻意创设。如国家工作人员本无购房目的,行贿人为了行贿而主动邀请国家工作人员购房,国家工作人员于是和行贿人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此种情形下,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贿赂目的的完全制约。随附的交易型受贿,是指双方当事人确实有交易的意愿,但在交易的同时又随附了实现贿赂的目的。如,国家工作人员确实需要购买一套商品房,行贿人也确实有房屋需要出售,只是在确定交易对价的时候,为实现贿赂目的而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贿赂目的的部分制约。


  

  综上,交易型受贿行为因为具有形式上交易的类似性以及贿赂目的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制约性,既区别于普通受贿行为又区别于民事法律中的交易。


  

  二、“价格明显差别”标准的局限


  

  根据《意见》1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成立交易型受贿。为行文方面,本文称之为“价格明显差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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