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大背景下,司法工具论表现为对司法服务经济建设、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等口号的强调。虽然同时注重并推进形式法治方向上的司法建设和改革,但强调司法为经济服务,则是另一种形式的司法工具论,目前则是强调司法为政治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依然还是基于司法工具论对司法的认识和定位。
我们应该认识到,司法是具有被动性的,在传统家庭社会、伦理社会中只承担纠纷解决的功能;目前虽然是处于公民社会,但司法还是司法,其本性依然是承担基本的纠纷解决功能,并没有实质上的变迁。将那些本身不属于司法解决的问题强行通过政治之手交给司法来解决,不仅浪费了稀缺而宝贵的司法资源,且真正的需要司法解决的纠纷反而得不到解决。
社会的纠纷多种多样,本来存在多元的制度供给,由各个领域来合力完成,但司法有司法的途径,社会有社会的方式,不能完全混同,也无法合而为一。近年来对司法人民性、大调解和能动司法的强调就是典型的例子。为什么一定要把法院办成大调解、去大搞所谓的司法能动?当前社会矛盾的确是比较突出,但思考其解决办法,不能想当然、拍脑袋,更不能还拿之前的司法工具主义来解决问题,应该致力于从社会矛盾纠纷的政治、社会根源出发来思考应对之道。
面对如此严重的社会问题,当局基于司法工具主义的思维惯性,依然把问题、压力引向司法渠道。殊不知,当下社会政治问题之所以较为严重,正是因为行政、政治渠道承揽了过多解决问题的责任而使司法陷于失灵状态的缘故,不对行政、政治领域对症下药,司法何堪重负?试想假如民间社会发达了,社会自己就会生长出一套解决机制,现在追求基于司法工具主义的司法垄断主义、司法全能主义并非司法之福,实为司法之祸,司法被强制摊派了其他领域的矛盾、冲突与责任。这种外源性摊派必然对司法产生殖民化的效果,使得司法无法按照自身的逻辑与节奏发展。因此,如今扭曲的司法并非司法本身的扭曲,实为中国政治社会治理系统性危机的浓缩与表征。
因此,中国司法需要再一次的重建,其要旨在于遵循法治的基本理念和逻辑,这也是为什么西方的司法有一套仪式,传统上中国司法也是有一整套威严的设置,所谓正义女神蒙着双眼、所谓包公要有第三只眼等等想象的神秘化的表象背后,实际上蕴含着的是法治主义的司法逻辑。中国司法改革应该朝着逐渐亮明此种逻辑的方向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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