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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要正本清源和“减负”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出,整个中国的司法和司法改革开始服从于在国家大的经济社会的变革中整个社会的远景规划。这样,司法被强调要为经济建设服务,要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虽然政府意识到并广泛宣传,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但依然未把司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事实上与经济建设并无直接关联的治理领域。


  

  应该承认,司法改革在市场经济建设的大背景下的确进步明显,当时提出、探索的方案有些在今天看来不仅不过时,反而比今天更显法治精神。时至今日,司法在改革所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特定形势下又被赋予维护社会稳定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任。这样一来,特别是近十年,我们的司法就一直处于双重的张力之中:一是要回归正常司法的诉求,即一种面向形式法治主义的可贵努力,诸如司法体制改革的规划与制度建设,司法机构的立法和探索,司法队伍建设、案例指导制度、庭审改革、司法考试等等;同时,当局则希图司法发挥更为广泛的治理功能,即司法不仅要在政治上而且要在制度运作上从属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与政府的政治规划中的经济政治任务密切配合,受制于政治的基本路线和目标。这就使得本来要回归司法自治的司法改革无法摆脱其难以驾驭的政治化(非法治)因素。


  

  随着改革开放30年的社会发展和矛盾的累积,维稳成为多年来社会治理中的重要问题。这本来与司法无关,但由于我们的司法和政治之间的历史和现实纠缠,遂使“维稳”成为司法特别是法院的首要政治任务。在维稳作为首要政治考量中,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成了司法过程的中心考量。这不仅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了此前脆弱的形式法治建设成果,也使司法在具体规划和操作上也几乎成为维稳治理的附庸。此时的司法改革,自然是已经无法继续推进,且有倒退之势。


  

  三


  

  司法改革不仅没有使正常的司法功能有效发挥,反而试图用司法来解决30年来累积的政治与经济以及社会矛盾,这从理念上来说,就是我们还没有摆脱“司法工具论”。


  

  司法工具论在我国可以说是个老传统。建国之际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对所谓的旧司法人员加以政治清理和改造就是一例。到了“文革”时期,不仅司法工具论大行其道,且演变为无法无天的法律虚无主义,检察机关被撤销,公检法司则被彻底砸烂,党委直接办案。全国从上至下,司法的功能和权威荡然无存,成了纯粹的暴力斗争工具。可以说,这一时期的司法工具论或法律虚无主义是赤裸裸的工具论。这种赤裸裸的工具论在“文革”结束后被严厉清算,法治主义的司法理念得到广泛认同。不过,那种无法无天的司法工具论虽然得到清算,但并未完全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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