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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要正本清源和“减负”

  

  我们知道,司法是社会治理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最初的政府实际上就是社会中的纠纷解决者及其衍生出来的机构体系,但当时的司法权还不是现代分权意义上的专属性权力。在现代社会,司法所衍生出的另一重要功能就是保障民权不受政府权力的侵害,司法的公法/宪政之维凸显。基于此,学者秋风曾指出,所谓现代法治,就是司法之治,这是典型的司法宪政主义观点,我在最终规范立场上认同这一点。可见司法功能存在古今之变,但这种变化只是一种增量式的变化,只是在传统的社会纠纷解决之外因应现代主权国家的出现而相应增添了政治纠纷的解决,可以说司法解决社会纠纷的基本功能。


  

  也正是基于对司法本性和司法重要性的认识,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学者以及政治家都对司法的治理高度重视和强调。西方先贤有司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正义之源泉等相关论述。传统中国对此的认识也很到位,我们从《左转·曹刿论战》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在与鲁庄公的对话中,曹刿认为,“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不过是“小惠”,民弗从也;“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不过是“小信”,神弗福也;真正“可以一战”的还是“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长勺之战鲁国以弱胜强,最后也证明了曹刿的判断。


  

  既然正常的司法就是解决社会纠纷,经由个案来实现正义,为何历经60年司法建设,30年改革开放,司法依然达不到这个目的呢?何以司法改革被高调提出二十年之久,而近十余年来却进展缓慢,趋于停滞,甚至有倒退的迹象和可能呢?司法以及司法改革的前景和前途究竟何在呢?


  

  二


  

  说到当前司法改革困局的原因,说来也十分简单,那就是司法的功能被几度扭曲,难以正常发挥作用;司法的形式法治功能被刻意遮蔽,被赋予事实上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众多司法不应该承担也无法承担的“重负”。而之所以置司法的本性于不顾,在制度设计上叠床架屋、扭曲其基本的纠纷解决功能,根本的还是在于执政党所坚持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具有普适品格的现代西方法治理念与制度架构事实上相冲突、相违背,在司法之上附加了太多的司法之外的政治、社会乃至于道德负担,继续坚持“大司法”的建设思路。


  

  这其中首先存在一个历史的维度。自中共根据地时期开始,直至建国之后的司法建设,一直到“文革”结束,司法就被要求服务于战争、服务于革命、服务于阶级斗争、服务于政治动员,司法完全被政治化了。改革开放之初,党内无疑是存在一个主张恢复正常司法结构和功能的共识与呼声的,这主要和绝大多数党内干部饱受“文革”期间“无法无天”之苦的切身经历有关,但也的确正因为如此,才有法院、检察院等基本司法制度的恢复,才有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视和强调,以及之后的诸多体制改革。在这个背景下,司法建设和改革虽然实质上并未触及根本体制层面,但也在朝正常司法方向稳步前进。但是应该注意到,司法的政治动员功能在改革开放之初以及包括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被刻意淡化,并不表明司法业已致力于常态司法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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