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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警告不作为与作为的赔偿责任分析

  

  3、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信息失真


  

  信息失真是由于第三人过错或受害人自己行为造成的,那么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行政机关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国家机关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公之于众。如果在抽查过程中,由于生产经营者自身的失误提供了错误的样品,导致产品抽检结果不合格。在此种情形下,因质量监督机关公布抽检结果而造成该生产经营者造成的利益损失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


  

  另外,进入21世纪以来,计算机网络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政府在应对消费风险时通常会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以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然而,黑客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一些生产经营者为了维护自身非法的经营性利益,不惜雇佣黑客侵入网站的内部系统,对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不利于其经营利益的信息数据进行删除、修改,误导消费者。在此种情形下,虽然行政机关发布的公共警告信息失真,但这与行政机关并无关联,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侵权行为人负责。


  

  值得说明的是,在对第三人过错或受害人自己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上,如果损害之发生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和受害人自己的行为或第三人行为共同造成的,则要根据各责任人的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作者简介】
徐信贵,法学博士,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讲师。
【注释】 特里·库珀.行政伦理学.张秀琴,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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