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元首行使的国家权利不等于元首权利
当元首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利时,元首行使的是国家权利,此外元首还有元首权利,但元首权利不是国家权利。国家权利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权利的内容是国家的独立权、平等权、自主权等等;元首权利的主体是元首,元首权利的内容是元首的刑事免诉权、物质保障权、外交豁免权及外交礼遇等。[20]国家权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元首,而元首权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元首。[21]元首权利派生于国家权利和国家权力,因为元首要行使国家权利和国家权力,所以必须对其身份有特殊的保障,需要赋予其某些特权,这是由国家权利和国家权力(尤其是国家权利)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所决定的。
三、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如何集于一身?
这里重点分析的不是虚权元首,也不是俄罗斯模式的总统和总理并存但总统拥有实权的总统制,而是美国模式的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集于一身的元首制。即国家元首同时也是政府首脑时,他不仅拥有元首权,还有行政权,但其中哪些是元首权?哪些是行政权?我国宪法学界仅有个别学者在介绍美国的总统制时区分了总统的国家元首权和政府首脑权,认为美国总统的元首权包括军事权、外交权、赦免权,美国总统的行政首脑权包括任命权、领导权和执行权,同时认为美国总统还有立法权。[22]笔者非常赞同对美国总统的职权做“国家元首权”和“政府首脑权”的划分,但认为在上述权力中,军事权、外交权、赦免权并非绝对是元首权,任命权、领导权和执行权也并非都是行政权,而是可能在同一职权中并存着元首权和行政权两方面。即在某个权力中可能存在着一个权力链,元首权是其中一环,行政权是另一环,还有的环节可能由议会掌握。如任免权可能是一个权力链,其中提名权属于行政首长,决定权属于议会,任命权属于元首。笔者对此的基本划分是,当某一职权涉及到内外有别时,元首权主要是对外行使的(对国家间事务和关系的处理),行政权主要是对内行使的(政府与公民或法人等发生权利义务关系);[23]当某一职权包含实质性与程序性两方面时,元首权主要是程序性的虚权,行政权主要表现为实权。当二者混合时,元首权通常表现为对外性、程序性、虚权性,行政权通常表现为对内性、实体性、实权性。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
(一)某些职权主要是议会的权力,但总统作为政府首脑也有部分实权,作为国家元首则只有虚权
这主要表现在立法权方面,立法主要是议会的权力,公布法律权属于国家元首。在议会通过法律之后,由国家元首公布法律,说明法律不仅是议会这一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产物,而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对内实现统治权的方式,是国家对本国的所有法人、公民乃至居住在本国的一切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权利(权力)义务的规范。如果仅仅是“公布”法律,那么这一公布权无疑只属于国家元首。但美国总统在公布法律前还有对议会法律的审查权和相对否决权,[24]这是不论英国女王还是英国首相都没有的权力。笔者认为这是美国总统作为政府首脑(而不是国家元首)所拥有的权力,是国家权力内部分工(立法权与行政权分工)的产物,体现的是国家机关(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体现国家与国家某一个机关(立法机关)的关系,不是国家元首与议会的关系。虚权元首没有对法律的相对否决权,说明法律的相对否决权不是元首权;虚权元首制下首相也没有法律的相对否决权,但这并不说明法律的相对否决权不是行政权,而只说明首相的行政权相对较小,对议会立法权的制约有限(因为英国奉行“议会至上”原则)。法律的制定权主要属于议会,但美国总统作为政府首脑也有权参与——总统对法律的相对否决权说明总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立法,[25]而法律的公布权只属于国家元首。
(二)在某些权力链中,实权或属于议会,或属于国会和总统共有,或由议会授权总统,但其程序性或象征性的虚权都属于国家元首专有
其一、“发布”紧急状态令等。这类命令的“决定权”应属于议会,“执行权”属于政府,“发布权”属于元首。[26]在美国,由于紧急状态的紧急性,“国会常常将自由决断处理的权力仓促授予行政部门”,“国会照例举行辩论,……但结果还是授权总统,责成他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27]根据美国1975年的《全国紧急状态法》,对总统宣布的全国紧急状态,“国会可以由两院通过联合决议取消,总统不得对此决议否决”,“总统宣布紧急状态后,每6个月国会需要考虑是否终止”,“总统要向国会详细说明在紧急状态时期内为采取行动而需要使用的立法权力”,向国会提供在紧急状态时期发布的“所有法规和管制条例,包括应急行动的开支费用的档案报告等。”[28]笔者认为,国会对总统的这些制约是对作为政府首脑的总统的制约,而不是对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的制约。即总统“决定”紧急状态的权力属于政府首脑的实权,而“发布”紧急状态令则是程序性的虚权,属于国家元首。不论是实权元首还是虚权元首,总统制还是内阁制,对这类命令的“发布”(不是决定或执行)都属于元首。作为一种程序性,由国家元首代表国家出面体现了国家的对内主权,是国家对全体国民的宣告;同时国家一旦进入紧急状态,意味着原有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被突破,如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数量会增加,其地位会提升,从而挤压立法权,这种各国家机关之间原有关系的调整由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机构决定都可能欠妥当,从而需要一个高于各权力之上的“中立权力”出面加以协调,以便保持和谐,维护团结,一个代表各国家机构的权威(哪怕是形式上的)有利于保持权力的平衡。[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