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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十四周岁当日醉酒驾驶致人死亡行为该如何定性

满十四周岁当日醉酒驾驶致人死亡行为该如何定性


于鹏


【关键词】十四周岁;当日;原因自由行为
【全文】
  

  案例:范某系某中学初三学生,出生于1997年7月19日。2011年7月19日晚,范某为庆祝其14周岁生日邀请其三名同学吃晚饭。为显示阔绰、讲究排场,范某偷窃其母丰田汽车钥匙并无证驾驶该车。四人在酒店吃饭过程中喝了三瓶高度白酒和15瓶啤酒。饭后,范某一行四人又步行到KTV唱歌,期间又饮酒若干,约23时四人因酒醉而昏睡过去。凌晨1时许,睡醒的范某四人从KTV出来,由范某驾车送其同学回家。在行驶过程中,范某将横穿马路的李某撞死。后经交警鉴定,范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为110—114公里/小时;范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8/100毫升。


  

  分歧意见:对范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范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范某驾车撞人时已经过了14周岁生日,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应对八种特定行为负责。范某酒后无证驾驶的行为符合“明知且放任”的主观故意,并且造成了李某死亡的危害后果,符合(间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的特征,应当根据其具体行为方式确定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范某酒后无证驾驶的行为方式虽然是造成了李某一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但是威胁到的客体却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最高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的内容,应当认定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范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范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应当仅对刑法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行为负责,其“明知而放任”酒后无证驾驶的行为虽然没有明确的侵害对象和目标,但是考虑到现实中凌晨之时路上几无行人,理论上不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实际上也是仅造成了李某一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所以应当认定为构成(间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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