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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非公权力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五)构建专家解决纠纷制度。社会纠纷存在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而不同领域和行业又有各种各样的专家,如法律专家、心理学专家、社会学专家、经济贸易专家、自然科学专家等,如何发挥专家力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也是我国目前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专家具有深厚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专业经验,对特定领域发生的纠纷起因、问题实质、解决方案等具有权威的认知,由专家参与解决纠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法官、律师技术知识与经验的欠缺,可信度高,说服力强,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尤其涉及复杂的专业性强的案件,专家参与解决纠纷就更显优势。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由特定领域的专家长期固定组成或者临时组成独立的调解组织,由当事人聘请专家或者专家主动主持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也可由专家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专家证人、人民陪审员等。在美国就有“中立专家事实发现”的一种非正式程序。由法院任选一名特定领域的专家,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进行事实调查、搜集证据,作出一份专家意见书或作为中立证人出庭作证。在专家参与解决纠纷的各种方式中,专家起的作用有时是直接的,有时是间接的;有的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只是起辅助作用。但总的讲效果好、潜力大,关键是要通过有关法律政策,鼓励、规范专家参与社会纠纷的解决。


  

  (六)改革创新仲裁制度。现代仲裁制度建立以来,其在处理国际贸易和商事纠纷中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如今,仲裁制度又被扩展到各个领域的纠纷解决过程中。1995年,我国《仲裁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现代仲裁制度的正式确立。新的仲裁制度既体现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传统惯例,又体现了意思自治、程序简便、灵活高效、成本低廉等优势。这些年来,全国仲裁机构得到重建和壮大,仲裁水平不断提高。然而,我国通过仲裁解决的纠纷绝对量还很小,仲裁的巨大潜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在民商事纠纷数量迅猛增长的情况下,非常有必要探索仲裁制度改革。目前,应在坚持仲裁的民间化、确保独立性和公正性、实现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一元化体制、建立临时仲裁和专业仲裁制度、扩大仲裁庭职权、改革仲裁员制度、改善司法与仲裁的关系等方面改革和完善仲裁制度。还要修改完善《仲裁法》,进一步扩大仲裁案件的范围,放宽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从严规定,从立法上赋予仲裁裁决较高的法律效力。应特别注意大力宣传仲裁制度,让全社会了解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认识仲裁机制的优势,使更多的法人、自然人积极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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