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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非公权力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三)发展行业调解。我国有许多行业协会,在规范和促进行业发展中起到很大作用,但在解决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外部各种经济纠纷方面却存在盲区,缺乏应有的认识、制度、职能和手段等。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行业协会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合资、合作、产品买卖、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纠纷,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具有明显的特点,即彼此之间一般都有协作关系和利益依赖关系,往往都是一系列的合同链条,一个环节发生纠纷,就会影响其他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处理这些纠纷具有独特优势,他们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现状、市场需求、发展趋势、知识技术、行规惯例、交易规则和会员情况等,可利用其在本行业的权威地位,对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外部的各种纠纷通过行业调解的方式解决,简便易行、成本低廉、认可度高、化解快速,有利于纠纷主体之间的长期合作和合同链条的维系,比诉诸法律走诉讼、仲裁之路效果更好。这方面德国的实践经验值得借鉴。20世纪70年代,德国为了解决消费者纠纷,设立了工商协会和手工业协会以及各种行业工会的调解所,处理有关买卖合同以及承包合同的标的物瑕疵、逾期履行的申诉等,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国也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业协会调解组织机构,建立必要的制度,赋予其专门的调解职能,完善工作程序,并从法律上认可其在调解方面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调处社会纠纷、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


  

  (四)创立律师独立调解制度。众所周知,律师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目前许多律师主要的业务是帮助当事人“打官司”,作为“在野法曹”,其独特的优势和潜能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应尽快研究建立律师独立调解制度,即除了代理当事人诉讼或仲裁以外,律师在当事人提起诉裁前,独立地直接主持调解各类纠纷。律师具备专业法律素养,熟知法律和政策,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对纠纷产生原因、问题焦点、是非曲直等作出基本判断和预测,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由于律师身份特殊,地位超然,更容易发现客观事实,掌握问题的实质和要害,而且律师调解程序简单、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避免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等,既节省当事人费用,又节省司法资源,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较低。充分发挥律师独立调解的作用,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首先应从立法上赋予律师调解相应的法律效力,使当事人解除后顾之忧;其次应从制度上调动律师主动调解的积极性,如规定律师独立调解的收费标准可以高于诉讼或仲裁代理的收费标准;再次可以考虑在律师队伍中逐渐分离出专事调解的律师和专门出庭的律师,以确保调解律师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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