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非公权力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卢子娟
【关键词】非公权力;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全文】
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日渐凸显、叠加、激化,大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公权力解决这些问题的社会成本越来越高,资源有限。尽快构建科学、系统、完整的非公权力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意。创新非公权力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发扬光大民间调解。民间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传统。过去乡村中出现家庭、邻里或宗族成员矛盾以及日常生产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一般都由尊长里老、绅士族长、亲朋好友等出面调和解决,很少诉诸公堂。这是一种民间自治,虽然没有组织机构,也没有明文的规章程式,但是解决纠纷的社会效果比较好,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传承中华“和为贵”的精神文化,维护社会和谐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近些年,这方面的作用被忽略、萎缩了。新时期,面对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我国的社会治理力量和方式尤其是公权力手段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地方和所有的方面,大力发扬民间调解这种带有强烈本土化色彩的社会治理方式,既有现实需求,又有历史经验,对完善我国社会治理方式,促进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应大力宣传、积极培育、加强引导、适度规范民间调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民间调解在当代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与民间调解不同,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规劝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依照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群众性自治纠纷解决方式。我国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大都设立了这种调解组织,有效地缓解和消除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民间纠纷呈现出许多新特点,人民调解的法律保障、工作范围、队伍素质、组织形式、调解程序、工作方法等,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当通过完善人民调解立法和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自身改革,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覆盖面,壮大人民调解组织,加大经费、培训等保障力度,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从而促进人民调解事业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