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武装掩护走私与抗拒缉私的区别
在走私毒品的过程中,武装掩护走私的行为均是各国、各地区刑法打击的重点,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中,武装掩护走私的,除走私行为人持械掩护之外,另须对查缉人员的检查有积极抗拒行为,同时该攻击行为,或妨害公务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轻伤的结果发生,才能绳之以重刑。[4]可见,武装掩护走私毒品与武装抗拒缉私的行为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中是没有分开的,而我国的《刑法》恰恰是将这两种行为进行了区分,由此导致在法律适用上的差别,其中最明显的就是行为人武装掩护走私过程中,没有使用武器,但执法人员发现其武器的行为如何认定,对此,完全有必要对二者的界限作一说明。
在我国,关于武装掩护走私与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区别,主要有四种观点:
1.使用手段强度说。该观点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使用手段强度上的不同,前者采用武器装备掩护走私,后者采用除武装掩护以外的暴力、威胁方法。“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是指除武装掩护走私以外的,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海关、边防缉私人员依法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行使监督,检查的行为”。[5]
2.是否使用武器说,“武装掩护走私毒品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走私中携带武器弹药等装备以掩护走私,但并未使用这些武器;抗拒缉私的行为表现为不仅携带武器装备,而且使用了它们以抗拒缉私者或未携带武器装备但使用了暴力,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的继续”。[6]即携带武器,但没有现实使用武器的,构成武装掩护走私行为;使用了武器的行为则构成抗拒缉私的行为。
3.针对对象说。即“掩护走私所使用武器装备针对的对象是否为缉私者,如果不是针对缉私活动使用武器的,定前者;如果是针对缉私活动的,则其性质为以暴力抗拒缉私。”。[7]类似的观点还有:“如果武装掩护走私人针对抢私人(如海盗)使用武器掩护其走私货物的并没有改变其武装掩护走私的性质而成为暴力抗拒缉私。因此,武装掩护走私行为使用武器时主要针对的不是缉私者,其行为性质依然未变。从这种意义上讲,武装掩护走私行为与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掩护走私所使用武器装备针对的对象是否为缉私者,如果不是针对缉私活动使用武器的,仍为武装掩护走私,如果是针对缉私活动的,则为暴力抗拒缉私。”[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