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武装掩护走私毒品与抗拒缉私的界限
武装掩护走私与抗拒缉私均是走私毒品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二者进行区分在量刑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武装掩护走私和抗拒缉私概述
所谓武装掩护走私,是指以武器装备或者武装力量,采取警戒、压制等手段,抗拒缉私,保障走私毒品活动安全的行为。
按照我国的一般观念,武装掩护走私既包括毒品走私分子自己持有武器掩护走私,也包括雇佣、组织其他武装人员掩护走私。无论走私毒品的数量如何,都构成走私毒品罪,而只要是武装掩护走私的,就构成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动用了武器,如开枪射击等,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具有明显的走私毒品和走私武器弹药的故意,实施了将毒品和武器弹药同时走私入境的行为,应认定两个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但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在具备下列情形时,不再同时认定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第一,武装人员与走私人共同进行毒品走私,持有武器的目的是为了护送走私毒品的人员及所走私的毒品;第二,受雇于他人走私毒品的人员,从货主处借用枪支、手榴弹等,完成走私活动后枪弹送还,武器弹药本身不是走私的对象,也不宜认定为走私枪支、弹药罪。
抗拒缉私,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即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海关、边防缉私人员依法对进出境的物品行使检查权的行为。
抗拒缉私行为在我国《刑法》第157条有明确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按照一般走私罪的规定,抗拒缉私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若行为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按照走私罪金额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若行为人以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或者以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则按照走私毒品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但按照《刑法》第347条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并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这与《刑法》第157条普通走私罪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差别,因此,如何理解抗拒缉私和武装掩护走私的界限,以便作出正确的量刑就成为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