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罪相关问题研究
张洪成
【摘要】走私毒品罪是我国最早进行禁毒活动的内容之一,早在鸦片战争以前我国就开始了对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的打击。时至今日,随着国际交往的加深,新形势下的走私毒品犯罪又重新成为一个困扰我国的难题,如何从实体法角度认识该行为,以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助益,就成为当代刑法学者的重要研究课题。
【关键词】走私毒品罪;主观明知;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既未遂
【全文】
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是最早受到毒品走私危害的国家之一,100多年前的鸦片战争就是为了反抗外国毒品输入而进行的战争。这一行为也开创了各国禁绝毒品的历史先河。在我们对外交往不断扩大的今天,我们更应充分警惕此类走私毒品行为可能对我国构成的危害,同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也充分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严厉打击毒品的走私犯罪活动。加强对走私毒品罪中一些重要问题的研究,以期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帮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刑法中,走私毒品罪是与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相并列的一个行为方式选择的选择性罪名,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我国关于走私毒品罪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武装掩护走私与抗拒缉私的区别、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等均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一、走私毒品罪可由间接故意构成
走私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对此不存在任何问题,但间接故意能否构成走私犯罪,理论中存在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走私犯罪均为直接故意,是一种故意逃避海关监管、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行为。[1]另一种观点认为,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不仅具有间接故意的类型,而且实践中不乏此种类型的犯罪主体。从查处的走私案件的案情来看,许多走私当事人虽不具有实施欺瞒海关的走私情节,但却参与其中,利用自身从事外贸经营、报关代理等便利条件与走私分子做交易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走私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走私犯罪中既存在直接故意,也存在间接故意,在直接故意的场合一般为目的犯。”[2]而甚至有的学者直接从结果的角度认为,区分本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刑法分条文并不区分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也没有说,哪些犯罪必须由直接故意构成,哪些犯罪必须由间接故意构成。所以,在具体犯罪构成中,我们只要认定是故意还是过失就可以了,对主观要件作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的归纳对司法实践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