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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近亲属死亡案件分析报告

  

  (一)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难以实现


  

  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教育和预防。在以刑事责任追究的前提下,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降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从而实现特殊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目的真正实现,以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及行为的危害性为前提。而在交肇案件中,突然丧失亲人的遭遇已经使肇事者遭受巨大打击,被害人近亲属也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而法律不分缘由地将其置于刑事追责的境地,以一副冷冰冰的面孔追究其刑事责任,则势必将使肇事者本人及其家庭的处境雪上加霜。如此一来,刑罚的适用反而容易使肇事者对法律产生不解、怀疑甚至仇视,预防的功能很难实现;被害人近亲属对判处刑罚的结果也难以接受、理解,普通群众的认同感更倾向家庭的和谐稳定,教育的效果不明显。情与法尺度的把握,正考量着司法工作者。


  

  (二)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难以修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一般家庭成员都不希望自己的亲属受到刑事追究。中国传统观念“一人成为罪犯、全家脸上无光”。因此古代就有“非公室告”(官府对家庭成员之间犯罪的控告不予受理)、“亲亲得相首匿”等等做法,区分犯罪对象不同而网开一面;现如今,对于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同样在交通肇事致近亲属死亡案件中,肇事者与被害人近亲属之间的特殊关系,因肇事者被科以刑罚称为罪犯,家庭关系难以修复。譬如致妻子死亡案件,肇事者最终以一个罪犯的身份抚养子女,其本人和子女的心理阴影无法消除,影响今后的家庭生活和子女的健康成长,这也与刑罚的最终目的相悖。


  

  (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难以体现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案件处理的“法律认同、理论认同、实践认同、感情认同”,这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其根本要求就是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虽然强调轻轻与重重相结合,特别应当关注刑罚的轻缓化。比如对老年人犯罪规定了轻缓的刑事政策,是社会进步、司法文明的体现。如果对致近亲属死亡交通肇事案件,不加区分简单化地作为一般案件处理,机械司法,则势必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流于形式,无法实现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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