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洪丰苑”负责人何某只履行了部分执行和解协议的义务,陈某可对何某未履行的部分义务继续申请法院对原判决的执行,陈某不需要再提起侵权诉讼。虽然法院执行局协助陈某办理好了三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但该案的标的物三套住房仍然被他人占有,该案还没有执行完毕,法院应将这三套住房交付给房屋所有权人陈某,该案才算执行完毕。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该案不需要重新提起侵权诉讼。1、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怀化银州房地产开发公司、“洪丰苑”项目部负责人何某、黄某在法院执行局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数量、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规定。在执行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虽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却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恢复执行。”从以上条款的内容可以看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就可以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并不需要重新起诉。3、在该案中,被执行人何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只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可申请法院对原判决书中就何某未履行的部分义务继续执行,不需要重新提起侵权诉讼。如果执行和解协议不能履行而需要重新起诉,很容易造成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判决,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造成诉讼之累。因此,执行和解协议成立后,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不需要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