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办理房产证但未转移占有,是否需提侵权之诉
梁高华
【关键词】房产证;转移占有;侵权
【全文】
案情:2007年12月1日,陈某经人介绍借款20万元给腾龙公司用于修建 “洪丰苑”项目,双方约定利息为一年百分之六十,一年为十二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由“洪丰苑”项目的投资人李某写了两张借据。当时腾龙公司将该项目挂靠在怀化银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李某去世和腾龙公司经营等原因,腾龙公司未能按协议如期还款,陈某迫于资金回收风险,2008年8月17日陈某作为乙方与怀化银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某购买银州公司“洪丰苑”面积为646平方米的五楼502、503、504、505、506号共五套住房,单价为500元一平方米。购房款总额为323000元,2008年付购房款310000元,余款13000在交房时付清。由于该公司没有履行购房协议,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怀化银州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购房协议,同时陈某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该公司“洪丰苑”粮食大楼的五套住房。2010年10月9日,(2010)怀中民一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洪丰苑”粮食大楼的502、503、504、505、506五套住房给陈某,并为陈某办好该五套住房的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证费用由陈某承担。”判决生效后,法院执行时发现该五套住房已被怀化银州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了他人,造成了一房多卖得事实。
2010年12月8日,在法院执行局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怀化银州房地产开发公司、“洪丰苑”项目部负责人何某、黄某等三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协议何某将第一期款项20万元付给陈某后,法院解除了二套住房的查封,后因何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第二期债务,陈某要求执行未解除查封的三套住房,在法院执行局的协助下陈某办好了三套住房的所有权证,但是这三套住房仍然被他人占有。
分歧意见:法院执行局协助陈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案是否就算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执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现三套住房被他人占有,陈某是否要重新提起侵权诉讼?对此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法院执行局协助陈某办理好了三套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案已执行完毕。由于“洪丰苑”负责人何某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全部义务,是何某违约,加上这三套住房被他人占有,是侵权民事法律关系,陈某应提起侵权诉讼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