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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非点源参与点源水质交易的法律问题研究

  

  把排污许可证分配给协会,即一个排污团体,意味着将监督机构对该团体污染控制决策权转移给了协会。协会成员单位可使用必要的处理技术来达到协会关于氮和磷的排放总量要求。因此,该协会在成员间设立了一个内部协议来控制营养物的排放水平。这种内部协议通过处罚保留程序实现,即成员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时,仅需将超排情况记录在案而毋需马上实施惩罚措施,这种处罚保留程序在非点源参与点源交易项目中通过保存每个成员的实际氮负荷排放记录来发挥作用,如果发生超排现象,则可通过增加处理成本达标排放,或者接受未来的排污处罚。在协会内部使用该程序时,必须确保所有成员单位扩大生产时均使用生物脱氮除磷工艺(BNR)。当新增BNR处理工艺运行后其污染物排放量仍然超出已分配的总量控制比例时,协会未要求成员单位为新增产能的排污支付罚款,仅是积累了相应的处罚额度。每年要跟踪罚款额度并逐年积累,为抵消累积的处罚额度,所有成员必须在下一年期间将负荷降到其总量控制水平之内,还可通过提高污染物处理能力 “回购 ”已累积的处罚额度而无需支付任何现金[1]78。只要协会的排污总量不超出其分配的控制总量,各成员单位就不会真正被处罚。


  

  由于票据交换所可降低识别被交易项目的成本,保证交易过程中低廉的水质交易费用,票据交换所可作为非点源成本分担基金支付机构。协会成员单位间的内部交易协议使每家单位灵活调整其污染控制水平,满足自身业务需求。该制度有助于协会成员节省大量资金,不必资金周转,依据许可证运营[1]78。


  

  北卡罗来纳州为交易项目设置了3个阶段的总量控制目标,并关注各阶段的进展情况。州政府鼓励交易有关方在初始阶段就积极参与总量控制中。北卡罗来纳州政府提出第1阶段(1991—1994年),点源污染控制总量必须达到总体逐渐下降的要求,当然这种要求并不严格。而非点源的污染控制采取自愿原则。因此,第1阶段缺乏交易活动。第2阶段(1995—2004年),总排放量逐渐降至某一稳定的总量控制水平,对非点源也提出了一定的削减要求。总体而言,在1990—2003年,协会在入河总污染负荷增加约30%的情况下,却将河流的氮负荷降低了约45%,磷负荷降低了60%以上[16]。第3阶段(2005—2014年)给出的目标是保持稳定的污染削减量,并确定从农业非点源削减30%的营养物[17]。


  

  2.2 非点源参与点源水质交易评析


  

  2.2.1 交易的驱动力


  

  TMDLs在非点源参与点源水质交易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所有受损水域最终都要建立TM-DLs。TMDLs为水质交易(尤其在非点源控制)制定强制执行的框架,评估全部污染物的最大排放限值,也为污染排放单位(包括点源和非点源)分配污染削减。如果没有TMDLs,而仅以模糊的指导来实现削减污染的目标就会变得困难。交易项目中的许多要素,如信用面值和分配。交易条件。交易项目的监测和执行,都能在TMDLs框架下得以完成[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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