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美国又发布了《水质交易评价最终报告》,提出了关于水质交易的5条推荐性意见[10]。工具包和最终报告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推动水质交易工作却有重要的不可忽视的指导作用。
1.2 联邦法律关于非点源参与点源水质交易的规定
水质交易作为改善受损水体水质的重要工具,其主要的驱动力在于对排污单位(一般指点源)施加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根据《清洁水法》规定,各州监管机构需为受损水体制定TMDLs作为实现水质达标的路线图。TMDLs的目标之一就是将可分配的污染负荷分配到各个污染源,包括点源和非点源,同时要考虑安全临界值和季节性的变化,并采取适当的污染控制措施来保证目标水体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11]。如果没有实现TMDLs的污染物削减要求,则视为排污单位违反了州和联邦法律的规定[12]。这里既涉及非点源参与水质交易的法律依据,也涉及法律责任的确定问题。
1.2.1 《清洁水法》关于交易项目的现有授权
《清洁水法》并未明确规定可通过水质交易来满足水质目标,只能从清洁水法关键条款中的宽泛性语言来推断出授权开发交易项目的必要性。交易项目似乎通过出水限制指标(第302节)和水质标准和实施规划(第303节)获得授权,这些严格的指标及标准是交易项目进行的前提。《清洁水法》中与交易项目最具相关的内容依然是TMDLs计划与非点源管理项目[13]。
1.2.2 交易项目的法律责任
水质交易与传统监管方式有较大的差异。虽然《清洁水法》提出的可替代控制策略和TMDLs结构,为全面接受第319节所鼓励的革新性非点源控制交易项目奠定了基础,但是这些项目具体的实施和操作还要参考美国环境保护署及各州所拟定的指南或水质交易政策。
在如何防止交易项目偏离水质目标上,《清洁水法》还提供了另外的相关指南,主要表现在反退化和反倒退条款方面[6]86。反退化和反倒退条款互相联系,是《清洁水法》的核心。此外,公民强制执行规定(公民诉讼条款)为确保遵守排放限值提供了强有力保障,可作为美国环境保护署的强制执法的辅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