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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非点源参与点源水质交易的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于2010年2月发布的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农业污染作为典型的非点源对水环境的影响较大,因此必须把农业源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的重要议程[4]。2009年嘉兴市环境保护局与环境保护部规划院签订合同,开展非点源参与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此项工作成果将直接被运用于国家正在制定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中,对推动全国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具有重大意义[5]。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通过对美国水质交易的立法及实践进行深入分析,评析其得失,以期对我国非点源参与点源水质交易试点工作给予一定的启示。


  

  1.美国非点源参与点源水质交易的法律基础


  

  1.1 水质交易政策的历史演进


  

  美国是最早关注非点源治理的国家。1972年修订后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首次明确要控制非点源。1977年颁布的《清洁水法》进一步强调非点源控制的重要性[6]。《清洁水法》第402节确立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制度(以下简称NPDES),用于控制来自点源排放的污染。NPDES要求每个点源排放者向地表水体排污之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清洁水法》第303节要求各州对没有达到水质标准的水体制定日最大负荷总量计划(以下简称TMDLs);第309节建立了为处理地表污染径流的非点源控制项目;第208节要求制定和实施区域范围内的废物处理管理规划,明确提出非点源污染治理,同时授权联邦政府提供资助,以分担制定区域废物处理规划的成本。《海岸带管理法修正案(CLARA)》是第2个直接处理非点源污染的联邦制法,其建立了海岸带非点源污染控制机制[1]。以上规定为美国推行水质交易(含非点源对点源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基础。


  

  美国在水质交易的研究。试点。推广和立法等方面进行了大量长期的实践。为有序推进全美范围内水质交易的试点工作,美国环境保护署于2003年1月发布了《最终水质交易政策》[7]184。2004年11月又公布了《水质交易评价手册》,水质交易政策成为21世纪美国水污染控制的主导政策[8]。2006年美国环境保护署水办公室(以下简称EPAOW)与美国农业部自然资源保护局签署了《伙伴协议》,为点源与非点源之间水质交易提供更为坚实的基础。为支持水质信用交易,EPAOW将提供财政援助。业务指导和培训[9]。


  

  2007年美国环境保护署发布了《水质交易许可证编写者工具包》[7]189,这是第1本关于设计和实施水质交易项目的入门手册。该工具包有助于NPDES许可证管理部门将交易条款纳入许可证规定中,这将有助于改善全国范围内所有交易项目的质量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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