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水权宪法确认的障碍
事实上,根据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一些国家不愿将水权与其他经济文化权利相提并论,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宪法层面加以确认的理由主要包括:第一,经济政策的优先性。水政策必须集中在水和环境保护方面,水费的目的是满足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率的目标,与社会政策相关的社会平等或连带责任是被排除在外的。第二,相关措施的优先性。一些国家宁愿在规章层面通过推动水权有效实施的相关措施,也不愿通过缺乏可操作性和可司法性的空洞的无效法律条款。第三,地方政府的责任。地方政府有义务通过专项或附加的财政手段,而不是通过仅仅停留在理论性层面权利确认的方式来矫正由水资源的现实不足而引起的以改善水以及其清洁的取得问题。第四,水的取得仅仅是一个少数人的问题。水权是在现实中获得满意生存的必需品,在发达国家仅仅是非常少的人不能享有水权(如无固定居所者,非法移民,偏僻的农村)。第五,水权对于一些被排斥在外的人是一个次要利益问题。没有足够收入的人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但是这些补偿应是有限的,不应包括必不可少的服务和财产。水服务应当是付费的,没有足够收入的人对与此相关的为了膳食、住房、取暖、供电的水的供给费用的缺乏,不能成为他们为取得水的权利进行辩护的理由。显然,水权隐含着对公共权力的限制,一些国家并不希望支持这项权利。他们认为:第一,改善水的获取在公共政策中并不是优先的。水和清洁的获得并不是一个政府政策的优先价值,水权的实施所必需的财政措施是不足的,水政策旨在优先于城市居民而不能重视农村地区的需要。第二,政府愿意推动政策目标但拒绝承担法律义务。水权的原则通常被载入政府的政策宣言中而不是赋予法律义务。水政策的基础是政府计划而非公共权力所承担的法律义务。水权的承认扩张了人权。在国内政策方面,水权宪法确认的直接结果在于:第一,公共权力机构必须增加他们取水和清洁水项目的优先性,国家对水服务必须执行监管;第二,水权应是可司法性的,针对水权的诉讼应该增加;第三,水服务的委托管理将被禁止;第四,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水权概念中的水将是免费的;第五,对于不同的使用者,水价不再是相同的;第六,因为没有付费而停水将被禁止;第七,对每个人来说,对水权概念中水的清洁处理应是免费的。